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中共海盐县纪委(海盐县监察委员会)

  综合档案室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正确地甄别和确定档案的价值,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使鉴定后的档案便于安全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在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下进行。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根据上级和本单位档案制定的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档案的价值,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具体区分文件的价值。

  三、档案鉴定分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本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鉴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或遵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四、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的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逐卷件具体分析档案的价值,认真审查后提出存毁意见。

  五、对需销毁的档案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撰写销毁档案内容报告,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领导签署意见方可销毁。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六、为避免因一时疏忽或因为某些档案的潜在作用未被发现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经领导批准即将销毁的档案,要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才能销毁。

  七、经批准要销毁的档案应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由二名以上档案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八、经批准确已销毁的档案,应由监销人员在“案卷目录”等一系列检索工具及登记、统计表格上注明“已销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