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盐县纪委(海盐县监察委员会)
综合档案室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分管副书记领导,财务人员经办。财务人员做好日常保管、移交工作。
二、财务人员将会计年度终了后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保管一年后,于次年3月份移交给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造好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经办人员验收签字,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三、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封装。按案卷顺序号排列在档案橱中。
四、凡查阅会计档案,需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外单位查阅,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领导批准,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注明查档目的,方可查阅。
五、凡永远保留的会计档案,统一管理,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做到清理,再造册,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送往指定地点销毁。
六、财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