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中共海盐县纪委(海盐县监察委员会)

  综合档案室

  档案借阅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搞好借阅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每个公民都有利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二、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事先征得档案人员的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查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联系。介绍信限使用一次,查阅的内容不超出介绍信查阅范围,重要档案需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并限在档案卷内查阅。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不得超过十天,如需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外单位同志确需借用,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出具借条方能出借,并必须按期归还。尚有损毁、丢失或擅自抄录档案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查阅、借用档案时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标号、涂改、抽取等情况的发生,违者按《档案法》条例处理。

  五、凡需要摘录、复制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摘写在个人笔记上,复印拍照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对查阅的内容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用登记手续和效用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和分析、汇总工作。